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与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深圳**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2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孙*工程保证金及利息人民币(下同)107000元、本案受理费2636元、公告费8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证,经向本市各银行、国土部门、工商、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需要可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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