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田**、第三人梁**、第三人珠海市三灶管理区、第三人茂名**总公司、第三人珠海**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