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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沈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沈xx名下价值11万元的财产,并以原告黄xx名下招商**深圳分行上步支行6209账户存款11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沈xx名下价值11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黄xx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1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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