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沈xx名下价值11万元的财产,并以原告黄xx名下招商**深圳分行上步支行6209账户存款11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沈xx名下价值11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黄xx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1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