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陶**与钱正榜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陶**(原案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代理人张**,北**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与被执行人钱正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钱正榜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钱正榜称,在陶**诉钱正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陶**对钱正榜对申请执行人负有债务,钱正榜向法院提起反诉,但法院并未受理。后钱正榜另案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申请执行人陶**在本案的执行款项。由于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其诉陶**一案正在审理,请求法院中止执行。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申请人钱正榜以其已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冻结申请执行人陶**相关款项为由,请求撤回上述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钱正榜撤回异议申请,是其对权利进行自由处分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异议申请人钱正榜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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