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俞某某与万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俞某某与被执行人万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深圳**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21号民事调解已经于2015年04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退伙补偿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本案执行费1100元,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向证券、国土、车辆、银行、工商等部门进行财产调查,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法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向本院提出解除被执行人部分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的申请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如被执行人没有依和解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2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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