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与被告苏**、周**、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伍*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642元,减半收取1821元,由原告伍**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申请人与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刘某某和廖某某、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俞某某与万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欧**与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民事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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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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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钱正榜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谭**与陆*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