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琼诉被告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李**名下价值250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并由担保人陈**以其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李**名下车牌号为粤BK3***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查封被告李**名下车牌号为粤BB1***的小型面包车一辆;
三、冻结被告李**在深圳**布吉支行***账号存款;
以上三项查封总额以250000元为限;
四、查封担保人陈*英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房屋,以250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