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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琼诉被告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李**名下价值250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并由担保人陈**以其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李**名下车牌号为粤BK3***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查封被告李**名下车牌号为粤BB1***的小型面包车一辆;

三、冻结被告李**在深圳**布吉支行***账号存款;

以上三项查封总额以250000元为限;

四、查封担保人陈*英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房屋,以250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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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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