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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近年与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近年诉被告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梁近年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梁**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偿还原告梁近年的债务,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梁近年基于被告梁**还清欠款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近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元,由原告梁近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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