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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诉被告王**、第三人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对被告王**、第三人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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