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梁**、区志杨*被告张**、佛山市先施交通**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区志杨撤回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原告梁**、区志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