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区志杨与张**、佛山市先施交通**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梁**、区志杨*被告张**、佛山市先施交通**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区志杨撤回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原告梁**、区志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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