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爱**有限公司与张**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5)汕金法民三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爱**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魏**,被上诉人张**之委托代理人王**、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声称爱**公司拥有u0026ldquo;爱多洁.E生物0#柴油u0026rdquo;项目技术,该项目技术系中国**院专家与爱**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研制成功的一项重大科技成果。同时,爱**公司向张**出示项目《检测报告》(12958/Y130926-01、12958/Y130926-02)、《产品配方原料表》以及《﹤**.E生物0#柴油﹥项目可行性报告》,其中《﹤**.E生物0#柴油﹥项目可行性报告》提到《爱多洁.E生物0#柴油》项目系中国**院专家与爱**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研制成功的一项重大科技成果,产品各项指标符合并超过国家标准,生产过程中无污染,无燃烧,零排放,具有动力好、无含硫、无尾气、高环保等优特点,符合国家的扶持产业政策。根据经济核算分析,每条生产线单班生产年税利可达人民币11000000元,如果2班生产即可翻一倍,如果有多条生产线投产,利润更是可观。另外,本产品不存在市场销售问题,只要有产品不存在卖不出去的情况。在爱**公司出示的由佛山市**有限公司作出的二份《检测报告》中分别载明u0026ldquo;样品名称u0026rdquo;为u0026ldquo;沈阳u0026rdquo;、u0026ldquo;汕头u0026rdquo;,u0026ldquo;样品描述u0026rdquo;为u0026ldquo;液体u0026rdquo;,报告日期为u0026ldquo;2013/9/26-29u0026rdquo;。《产品配方原料表》中罗列产品配方原料为:棕榈油、甲醇、0#柴油、氢氧化钠、油酸、叔丁醇、异丁醇、二茂铁、1#添加剂(备注:核心技术)、2#添加剂(备注:核心技术)。为此,张**于2014年4月28日与爱**公司签订了《﹤**.E生物动力油﹥项目合作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的约定,爱**公司主要责任是:提供项目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流程,负责产品技术质量跟踪及监管;协助张**公司设计、制作、安装、调试全自动生产线及采购配套设备;协助生产工人培训事宜。提供产品注册商标及相关专利等知识产权等。张**主要责任是: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经营公司,自主经营,承担该公司的正常运作;投入项目生产经营资金500-5000万元。提供生产场地3-10亩及项目公司办公场所等。利润分红及亏损承担:爱**公司分红45%,原则上不承担张**公司亏损责任(技术上引起的原因除外);张**分红55%,原则上张**自主经营,承担自负盈亏责任。项目合作区域特别约定:项目合作区域为广东省全省等。除此,协议书还约定张**签约同时需提供50万到爱**公司指定账户作为合作保证金,爱**公司应立据为凭,作为合作协议书生效的法律依据。投产之日起一个月内爱**公司全款(不计息)退还张**。协议书签订当日,张**依约向爱**公司提供了50万元作为合作保证金,爱**公司也出具了《收款收据》。至此,因爱**公司无法获得约定的项目产品注册商标及相关专利等知识产权,张**也没有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经营公司,提供生产场地及项目公司办公场所,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张**于2015年1月21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撤销张**和爱**公司双方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的u0026ldquo;爱多洁E生物动力油项目合作协议书u0026rdquo;。2、爱**公司立即返还张**项目保证金人民币500000元。3、爱**公司赔偿张**全部经济损失(按张**已付项目保证金500000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5.75%)计算,自2014年4月28日计至判决还款之日。暂计至2015年1月15日共258天为20321元。)4、本案诉讼费由爱**公司承担。案在审理过程,张**认为涉诉协议书是张**受爱**公司欺诈而签订的,张**对协议书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因欺诈而签订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协议书应予撤销,爱**公司收取的50万元应返还张**并赔偿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协议书如果继续履行,不但不能实现项目投产的合同目的,而且会造成张**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张**的诉讼请求。爱**公司则坚持在协议书中约定,爱**公司提供商标及相关专利,并非爱**公司已拥有注册商标及相关专利。爱**公司现在无需提供已在何处进行生产的详细证据,该问题与本案无关。合同签订爱**公司即申请注册商标。请求法院驳回张**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爱**公司声称拥有u0026ldquo;爱多洁.E生物0#柴油u0026rdquo;项目技术,该项目系中国**院专家与爱**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研制成功的一项重大科技成果,产品各项指标符合并超过国家标准,生产过程中无污染,无燃烧,零排放,具有动力好、无含硫、无尾气、高环保等优特点,符合国家的扶持产业政策;但却未能提供包括相关知识产权等合法有效的依据。爱**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中,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所检验的u0026ldquo;液体u0026rdquo;是爱**公司所称的项目产品成果。同时,爱**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依据《产品配方原料表》所罗列的原料及配比能生产出该项目产品,并可获得高额利润。爱**公司同样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资质、有技术能力履行协议书条款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张**在未确实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形下,相信爱**公司拥有该项目相关技术专利产权,如果投入生产,可产生可观利润,继而与爱**公司签订了《﹤爱多洁.E生物动力油﹥项目合作协议书》,并将项目保证金50万元交付爱**公司。因此,张**主张其签订合同的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原审法院予以采信。根据《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第7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张**有权自签订合同一年内提出撤销该合同,返还保证金50万元,在上述合同签订过程中,爱**公司有过错应赔偿张**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故张**上述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爱**公司在答辩提出的张**造成项目实施至今被耽搁约10个月的情况,减少经济收入达1千万元以上及张**愿意赔偿爱**公司10万元并终止合同协议的意见,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张**与爱**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的《﹤爱多洁.E生物动力油﹥项目合作协议书》。二、爱**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保证金50万元。并赔偿张**该保证金的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2元由爱**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爱**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项与事实不符,存在重大误差甚至相反:判决书第六页第14行:u0026ldquo;但却未能提供包括相关知识产权等合法有效的依据。u0026rdquo;是错误的认定,(可能包括不懂申报专利及注册商标的基本常识在内,)有据可查。【详见:中华人**识产权局2014年11月13日发文的u0026ldquo;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u0026rdquo;申请号:2014106362631,发文序号:2014111300711110,发明创造名称:利用棕榈油生产生物柴油,申请人:伦涛、袁**、陈**、陈**(注:我司工程技术人员)及u0026ldquo;中国专利公布公告u0026rdquo;【发明公告】利用棕搁油生产生物柴油;申请公布号:CN104449884A;申请公布日:2015.03.25;申请人:伦涛、袁**、陈**、陈**;发明人:伦涛、袁**、陈**、陈**。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4年10月25日受理的《爱多洁》商标,申请号:14614683,发文编号:TMZC14614683ZCSL01,申请日期:2014年6月18日,商品/服务项目:柴油、汽油、重油、轻石油、粗柴油、汽车燃料、乙醇、石油气、燃料油、石油(原油或精炼油)】。第六页第16行:u0026ldquo;同时,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依据《产品配方原料表》所罗列的原料及配比能生产出该项目产品,并可获得高额利润。被告同样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资质、有技术能力履行协议书条款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u0026rdquo;这完全是一种片面的说法。其一,爱**公司项目属国家发明专利,尚未在其它地方生产不足为奇,何况双方签协议书时爱**公司已讲明而张**无异议才签字订立。其二,原料及配比是爱**公司的高级商业秘密,哪能说提供就提供?哪有什么利润可言?张**不履行合作协议中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条款,属于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二、该项目属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项,政策扶持鼓励类行业:1、爱**公司的项目于去年6月份报请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立项,去年6月26日郑**常务副市长特意约见林**会面调研,二天后予以批转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局予以办理立项手续,可予查证。2、该项目近日已获汕头保税区蔡**主任大力支持,批准入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驳回张**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张**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张**答辩称,一、爱**公司没有生产动力油的技术和配方,骗取张**与其签订协议书并付款,张**对协议书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判决是正确的。1、爱**公司在签约前向张**提供的二份检测报告,声称其拥有生产动力油的技术和配方。但经一审庭审核对,该检测报告上u0026ldquo;委托单位u0026rdquo;均被涂改,爱**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该检测报告系其委托,也没有证据证明检测报告的内容就是爱**公司声称的技术和配方。爱**公司利用他人的检测报告欺骗张**,导致张**对协议书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并与其签订协议书。2、爱**公司在签约前向张**提供其自编的u0026ldquo;产品配方原料表u0026rdquo;。一审庭审时,爱**公司以u0026ldquo;保密u0026rdquo;为由拒绝证明该表具有技术及工艺流程。从该表内容上看,根本反映不出其具有任何技术秘密及专利;况且,爱**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任何技术权威部门对该u0026ldquo;配方原料表u0026rdquo;的认证。张**正是轻信了爱**公司的资料才与之签订了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协议书。3、爱**公司为骗取张**签约,还提供u0026ldquo;项目可行性报告u0026rdquo;,称该技术专利每年可赚利润人民币1100万元至4400万元。一审庭审中,爱**公司已承认,其编造的技术及配方原料表,从未在任何地方生产过产品,从未产生过一分一毫的利润。可见,该可行性报告的内容纯属虚构,根本不可行。该虚假报告造成了张**对爱**公司所谓技术以及协议书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4、协议书约定爱**公司负责提供项目的全部技术及专利等知识产权和技术培训。但一审庭审中,爱**公司仅能出示一份申请日期为2014年6月18日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恰恰证明了爱**公司至今没有取得任何注册商标使用权。爱**公司也当庭承认其没有该项目的任何技术专利。5、炼油生产项目的厂房需要根据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设备设计、建设。但协议书没有约定爱**公司提供配方、技术及知识产权的时间,却约定保证金50万元在u0026ldquo;投产之日起壹个月内(被告)全款退还(张**)u0026rdquo;。也就是说,即使张**按协议书约定投入巨额资金购土地建厂房,由于爱**公司实际上没有技术专利,该项目根本无法投产。爱**公司不但不违约,反而可以永远占有保证金50万元。这显然不是张**签订协议书的目的。因此,张**对协议书的内容及履行方式存在重大误解。由此可见,爱**公司在签约前提供的检测报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所声称的技术、配方及利润均是虚构出来,协议书约定以爱**公司虚构的技术、配方为基础进行合作生产是无法履行、无法产生利润的,从而导致张**对协议书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爱**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一审庭审时,爱**公司并没有提供其在上诉状中提到的所谓u0026ldquo;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u0026rdquo;(申请号:2014106362631),而且从其上诉状中列明的专利申请人也证明爱**公司不是该项目的权利人。此恰恰进一步证明了爱**公司在签订涉讼协议书时没有拥有专利技术或知识产权,爱**公司声称其拥有生产动力油的技术和配方是虚构的。2、一审程序依法进行,不存在爱**公司所指责的问题,爱**公司的言论毫无事实。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爱**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二审法院驳回其无理上诉,维护张**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本案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庭审中,爱**公司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u0026ldquo;利用棕榈油生产生物柴油u0026rdquo;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日期2014年11月13日,申请人为伦*、袁**、陈**、陈**;2015年3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公布公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u0026ldquo;爱多洁u0026rdquo;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爱**公司与工程技术人员伦*、袁**的合作协议及相片。张**认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专利公告没有原件,对其真实性不能确定;爱**公司无法证明受理通知书中申请人与爱**公司的关系,该受理通知书与爱**公司无关;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是2014年11月13日,是在本案一审诉讼之前已经产生,爱**公司没有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供,且该受理通知书只能证明申请人申请专利被受理的情况,不能证明该专利技术符合专利条件。关于专利公告,除了时间的差别外,其他的意见与受理通知书的意见一样。对合作协议书及相片,该相片中这两人究竟是谁,靠相片无法识别。该相片只能证明这两人分别与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合影的事实,无法证明双方是否有经济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对于合作协议中的签名的真实性我方无法识别,该签名是否是其本人所签及签订时间无法识别,该两人也不是本案当事人及证人,也没有到庭。协议的内容无法证明其是否拥有知识产权以及拥有的知识产权归爱**公司所有或所使用。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在一审爱**公司已经提交,只能证明爱**公司在2014年有申请其公司的爱多洁三个字作为商标,但并不能证明其拥有专利技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仅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初步约定,对双方履行各自义务的时间、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均未具体协商约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爱多**司负责提供项目产品配方及生产工艺流程,负责产品技术质量跟踪及监管;协助张**公司设计、制作、安装、调试全自动生产线及采购配套设备;协助生产工人培训事宜;提供产品注册商标及相关专利等知识产权等。张**负责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经营公司,自主经营,承担该公司的正常运作;投入项目生产经营资金500-5000万元;提供生产场地3-10亩及项目公司办公场所等。但双方对各自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方式等没有进一步详细约定,导致合作项目一直搁置。张**主张对合作协议书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并在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张**对合作协议书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爱多**司返还张**保证金及相应孳息正确,应予维持。至于爱多**司在一审答辩和上诉中提出的因张**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其损失的问题,因爱多**司并未就此提出反诉,本案不予审查,爱多**司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4元,由上诉人广**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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