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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佛山**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佛山**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共同开发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的“凤樵圣堡”项目,其中原告占项目16%份额,项目以被告名义开发经营。但被告一直拒不提供项目账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给原告查阅。原告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提供“凤樵圣堡”项目自开发至今的完整财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供原告和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复制;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开庭前对原告的身份进行核实时,原告的代理人明确起诉状的签名不是原告本人所签,本院限定原告本人在2015年9月2日前到庭进行调查,但是原告未在指定的时间到法庭接受调查,本院无法核实原告的身份,无法核实本案起诉是否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现本院无法核实本案起诉是否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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