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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与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简*与被告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简*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简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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