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凌**、余*进诉被告滕**、第三人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凌**、余*进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滕**名下价值人民币850590.4元的财产,担保人梁*自愿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83530.14元为原告周**、凌**、余*进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凌**、余**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1、冻结担保人梁*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83530.14元(详见查封清单)。
2、查封被告滕**名下价值人民币850590.4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