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3)江民二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黄*及其妻子万*(公民身份证号码:,系被执行人黄*妻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黄*、万颖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179号盛天果岭11号楼2单元1601号房(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8日;
二、查封万颖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6号蓝山上城4
号楼2单元601号房(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8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