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忠诉被告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忠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刘**没有提出反诉,原告莫**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00元,撤诉减半收取20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