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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忠诉被告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忠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刘**没有提出反诉,原告莫**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00元,撤诉减半收取20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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