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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子龙与练成连、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劳子龙诉被告练成连、李**和第三人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劳子龙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劳子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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