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蒋**等与胡*、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蒋*某诉被告胡**、陈**、唐**,第三人广西盘**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16日受理后,原告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陈**、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蒋**撤回起诉。

原告蒋**、蒋**预交的本案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蒋**、蒋**负担,另267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蒋**、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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