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廖*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银行存款人民币324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2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