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向某与孔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向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孔某某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3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孔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查明被执行人孔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某亦不能提供其它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某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孔某某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开民二初字第03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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