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赵**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申请执行赵**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赵**的银行、房产、国土登记、车辆情况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执行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资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资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供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域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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