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讼争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预交50元,多出的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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