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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周**等与宾九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周**、周**、蒋**、蒋**与被告宾九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宾九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周**、周**、蒋**、蒋**以证据不足,需要时间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宾九美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周**、周**、蒋**、蒋**撤回对被告宾九美的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8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周**、周**、蒋**、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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