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黄**与被告周超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案件受理通知书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秦**与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周**等与宾九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莫**与黄**、林**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蒙**与被告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曹**及第三人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周**与叶*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赵**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蒋**与蒋**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蒋**与被告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