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申请执行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88)民经调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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