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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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