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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