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海诉被告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人民政府、天津*限公司、天津市津*村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5元,由原告廉海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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