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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