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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国民与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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