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天津市*理中心、天津市滨*迁服务中心,第三人天津市滨*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规定收取人民币9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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