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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敬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唐*终裁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高*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我在常各庄村原有两间住房,2013年5月29日被拆除,房屋被拆除前,乡政府和村委会曾答应在一个月内解决老房基问题,但至今尚未答复我。同一时间内,同村的王*的房产合同被村委会废除后,王*起诉到法院后胜诉,而我因此起诉到法院却不给予立案。

经审查:王*与该村委会曾达成《常各庄*改楼置换标准实施方案及补偿协议》和《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房拆迁协议》,后该村委会单方解除了上述协议,王*起诉是要求法院确认上述协议有效而胜诉,而申请人未与村委会达成过任何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原审依据《最*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2005)9号)等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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