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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王**、石*、石亚瑄与巨鹿**视台、巨鹿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体育局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于凤莲、王*、石*、石亚瑄与被申请人巨鹿*视台、巨鹿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体育局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邢台*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4)邢*四终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3月23日,于凤莲、王*、石*、石亚瑄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于凤莲、王*、石*、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于凤莲、王*、石*、石亚瑄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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