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于凤莲、王*、石*、石亚瑄与被申请人巨鹿*视台、巨鹿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体育局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邢台*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4)邢*四终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3月23日,于凤莲、王*、石*、石亚瑄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于凤莲、王*、石*、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于凤莲、王*、石*、石亚瑄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