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与被执行人贾*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私下履行,申请执行人程*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08)阳*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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