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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万学与安阳市北**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北*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82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苏*学与苏*委会就苏*学在人民大道东段路北所建住宅五间房屋共计400平方米,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房屋被拆迁,原、被告双方的纠纷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依据200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9号《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苏*委会已按“生产企业用房”的标准向苏*学进行了补偿。苏*学对其拆迁的房屋按标准进行补偿不服,应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苏*学上诉称,其房屋所在的土地是集体土地,村委会未取得拆迁许可证,该拆迁是集体自治组织内部的拆迁,不受《城市房屋拆迁条列》的规范,本案属合同纠纷,不是拆迁补偿纠纷,应由人民法院受理。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北*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北民一初字第828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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