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牡丹*居民委员会与被告秦*、秦*、秦*、菏*院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菏泽市牡丹*居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菏泽市*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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