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菏泽市牡丹**居民委员会与秦**、秦**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牡丹*居民委员会与被告秦*、秦*、秦*、菏*院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菏泽市牡丹*居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菏泽市*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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