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诉蛟河市邮政局工伤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郑*与蛟河市邮政局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行使自己的诉权,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