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郑*与蛟河市邮政局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行使自己的诉权,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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