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与德州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诉被告德州大*有限公司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张*及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德州大*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张*诉称,2009年6月13日,我们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对我们居住房屋进行开发,根据房屋面积,被告置换给我们楼房面积70平方米,协议确定我们楼房面积为97.16平方米及5.29平方米的储藏室。协议签订后,我们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至今未按协议约定的楼房交付给我们,给我们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交付二楼97.16平方米的楼房一套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德*发有限公司未作书面辩解。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在乐陵市农机局家属院有平房一套,2009年被告对该家属院进行开发。2009年6月13日原、被告对房屋拆迁安置签订协议一份,内容为:一,根据原告所拆旧房面积(正房一平方米换一平方米,偏房两平方米换一平方米)被告置换给原告楼房的面积为70平方米,原告选择楼房面积为二楼97.16平方米,储藏室面积为5.29平方米。二、原告选择置换楼的面积大于拆迁应得的面积部分,超出面积按被告当时市场销售价计算,如原告选择置换楼房的面积小于拆迁应得的面积,剩余部分面积按每平方米1200元计算兑付。三、被告向原告承诺,待被告开发竣工后,原地回迁安置。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拆迁义务,被告至今未按协议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书”一份予以证实。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交付二楼97.16平方米的楼房一套,并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原告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本院立案后,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缺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6月13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已经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双方签定的协议书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以收集有利的证据后,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德*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面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约定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370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德*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