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日照市东*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以需要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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