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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东**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东阿县铜*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周*航诉称:2011年被告搞旧村改造,将原告的宗地号460号的老宅拆掉,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更没有通知原告拆迁的事。后来,原告通过别人得知此事,去找被告要求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告不同意,说已于别人就该宅拆迁问题协商完毕。要求判令被告将宗地号460号宅的拆迁补偿及安置由原告享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被告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产生争议。依照法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因该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曾用名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聊城*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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