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东阿县铜*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周*航诉称:2011年被告搞旧村改造,将原告的宗地号460号的老宅拆掉,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更没有通知原告拆迁的事。后来,原告通过别人得知此事,去找被告要求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告不同意,说已于别人就该宅拆迁问题协商完毕。要求判令被告将宗地号460号宅的拆迁补偿及安置由原告享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被告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产生争议。依照法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因该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曾用名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聊城*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