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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通化**有限公司、通化**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冯*因与被申请人通化*有限公司、通化*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2)通中民终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吉*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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