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乡*办事处诉被告解庆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该纠纷已解决,申请撤回对被告解庆民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金乡*办事处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该纠纷已解决而提出对被告解庆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乡*办事处撤回对被告解庆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2元,由原告金*办事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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