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邯郸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民初字第23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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