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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广**有限公司、汤**与苗**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商丘市广*有限公司、汤*因与苗*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3)商民三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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