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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诉卢山、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231

审理经过

原告庞*与被告卢*、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天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刘*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二○一三年七月二日,原告父亲张*的房屋被拆迁,拆迁补偿款35.2万元由被告卢*出具一枚欠据。二○一四年八月一日原告父亲通知被告该债权已转让给原告,因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原告无奈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认为,二被告是夫妻关系,所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并应承担诉讼费用。请求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二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一三年七月二日,原告父亲张*的房屋被拆迁,被告卢*欠原告拆迁补偿款35.2万元,并出具一枚欠据。二○一四年八月一日原告父亲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已通知被告。此款经原告索要未果,原告无奈提起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欠据》和《录音》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可以转让,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据》和《录音》,本案中原债权人张*将此债权已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故被告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因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因此理应共同偿还。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条和《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卢*、刘*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庞*房屋被拆迁补偿款35.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0.00元,减半收取3,290.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如对本诉提起上诉的,应交纳上诉费6,580.00元,上诉于通辽*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提出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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