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郝*与被告焦*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次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文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郝*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661元,减半收取为830.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