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与焦作**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与被告焦*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次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文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郝*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661元,减半收取为830.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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