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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责任公司与卡博特**)有限公司、烟建**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责任公司诉被告卡**旭阳化**限公司、烟建**公司、广水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台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75元,减半收取488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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