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责任公司诉被告卡**旭阳化**限公司、烟建**公司、广水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台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75元,减半收取488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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