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贾**诉被告邢台县晏家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撤诉,现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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