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邢台县晏家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诉被告邢台县晏家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撤诉,现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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