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陈**、南宫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被告陈**(又名陈**)、南宫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勇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又名陈**)、南宫市**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诉称,2013年10月份我与被告陈**(又名陈**)约定,由我为被告陈**(又名陈**)承揽的南宫市**有限公司建造了彩钢板房,完工后随即付款,我已按约定建造了彩钢板房7间,工料款计22000元。完工后被告陈**(又名陈**)未依约付款,被告陈**(又名陈**)给我出具了欠条。经多次催要,被告陈**(又名陈**)以种种理由拖延未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彩钢板房工料款2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袁**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为:2013年10月28日被告陈**给原告袁**出具的欠条一张。

被告辩称

被告陈**(又名陈**)、南宫市**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原告袁**与被告陈**(又名陈**)商定,由原告袁**为被告陈**(又名陈**)承揽的被告南宫市**有限公司建造彩钢板房,约定完工后随即付款。原告袁**按照与被告陈**(又名陈**)的约定,为被告南宫市**有限公司建造了彩钢板房7间,工料款共计22000元。完工后被告陈**(又名陈**)未依约付款,被告陈**(又名陈**)于2013年10月28日给原告袁**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东里彩钢板房款贰万贰仟元(22000)元,钢厂土建队:陈**,2013年10月28日”。后经原告袁**多次催要,被告陈**(又名陈**)以种种理由拖延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陈**(又名陈**)不是南宫市**有限公司员工。陈**与陈**系同一个人,身份证上显示的是陈**。

原告袁**当庭撤回对被告南宫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以上事实,由原告袁**的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袁**依约完成了被告陈**在南宫市**有限公司承包的彩钢板房工程的建造。被告陈**理应向原告袁**支付彩钢板房工料款22000元,未履行支付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袁**要求判令被告陈**支付彩钢板房工料款22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袁**支付彩钢板房工料款22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财产保全费240元,共计415元由被告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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