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与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66元,由原告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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