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梅**与石家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与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66元,由原告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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