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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与李**、刘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刘**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2015)南*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刘**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刘和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80元,由上诉人李**、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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