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南**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南**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880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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